同济、华东师大、上海电力等高校发布本科招生章程

来源:米乐体育官方首页 作者:米乐体育官方网 发布时间:2023-10-24 15:58:00

  上海电力大学、上海商学院分别公布了2023年本科招生章程,包括:招生总则、录取规则和程序、身体健康情况要求、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详见↓

  此前已整理发布东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理工大学、上海海事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上海科技大学、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健康医学院、上海杉达学院、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大学的2023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条为保证同济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顺顺利利地进行,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建议》(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3〕1号)及招生考试工作其他相关文件,结合同济大学真实的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同济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综合性、研究型、国际化大学,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学校地处上海市,本科教学主要在四平路校区(四平路1239号)、嘉定校区(曹安公路4800号)和沪西校区(线号)等校区开展。

  第三条对取得同济大学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本科生颁发同济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同济大学学位授予有关法律法规者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第四条同济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同济大学本科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条同济大学设立招生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领导招生工作的实施,审议、决策本科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同济大学设立招生工作监督小组,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实施过程中的纪律监督工作。

  第八条同济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同济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组建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在招生办公室领导下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条同济大学对全国招生,为促进区域、城乡间考生入学机会公平,学校统筹考虑各地考生数量、生源质量及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在上年度招生计划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办学定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同济大学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二条同济大学未做分省编制的计划用于保送生、强基计划、运动训练单招、西藏班、新疆班、少数民族预科班等招生。

  第十三条同济大学预留计划总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质量优先、统筹安排、严格规范的原则。

  第十四条同济大学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和调档分数线。根据教育部规定,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同济大学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同济大学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全国性加分政策。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六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情况不受专业限制、高考投档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同济大学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按照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并依据考生志愿和招生计划进行专业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

  第十七条对于投档考生,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按以下规则确定录取顺序:理科依次以数学、语文、外语成绩高低为录取顺序,文科依次以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低为录取顺序;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浙江省、山东省和海南省依次以数学、语文、外语成绩高低为录取顺序;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河北省、辽宁省、江苏省、福建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和重庆市首选科目要求为“仅物理”的依次以数学、语文、外语成绩高低为录取顺序,首选科目要求为“物理或历史均可”或“仅历史”的以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低为录取顺序。

  第十八条所有考生的全部专业志愿录取结束后,对未满足专业志愿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相应的科类或专业组内进行调剂录取专业;对所有专业志愿都不足以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按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同济大学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依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合乎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高校专项计划不进行征集志愿。

  第二十条录取过程中,同济大学所有招生专业无往届生、应届生及男生、女生限制。

  第二十一条经同济大学认定且阳光平台公示合格的各类资格考生,其录取标准以同济大学公布的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同济大学保送生、艺术类专业、强基计划、运动训练单招、综合评价、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西藏班、新疆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和港澳台侨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以及学校制订的具体招生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以保送生、艺术类专业、强基计划、运动训练单招等形式录取的考生入学后不实行校内转专业政策。马克思主义理论、护理学和康复物理治疗专业的考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实行校内转专业政策。

  第二十四条由于部分省份选考科目不同,招生阶段,智能交通与车辆类名称分别设置为工科试验班(智能交通与车辆类)和技术科学试验班(智能交通与车辆类)。这两个试验班包含的专业、对应的考生录取政策、学费等均一致。入校后学生培养方案和培养过程均一致,一年级统一进入济美学堂工科试验班(智能交通与车辆类)学习,统一进行主修专业确认。

  第二十五条同济大学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各招生专业(类)的体检要求按照《同济大学2023年招生专业(类)一览表》执行。

  第二十六条新生入校后,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机械类(中外合作办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教科部共同倡议和直接经费支持在同济大学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采用3(同济)+1(德国/瑞士)进阶式国际化人才教育培训模式,成绩合格者获得同济大学毕业证、工学学士学位证以及外方合作院校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同济大学德语专业只招收全国统一高考科目中外语语种为英语、德语语种的考生,日语专业只招收全国统一高考科目中外语语种为英语、日语语种的考生,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其他专业对高考外语语种均不限制。除中外合作办学的相关专业外,学校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一般为英语或德语。

  第三十条同济大学建立了“保障型资助、发展型资助、成长型资助”多维资助育人体系,让学生“入学有保障、生活有质量、发展有空间”,促进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内的全体学生全面成长成才。

  第三十一条同济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费用。对以同济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同济大学保留依照法律来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教育部、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同济大学将制定相应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顺利利地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规定法律和教育部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真实的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华东师范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综合性研究型重点大学,首批“双一流”建设高校。

  第三条学校法人注册地址是上海市中山北路3663号,邮编200062。学校主要校区为普陀校区(地址为上海市中山北路3663号)和闵行校区(地址为上海市东川路500号)。

  第四条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本科毕业生,学校将颁发华东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学校将颁发华东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华东师范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六条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开展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其他成员由相关校领导以及党委学生(研究生)工作部、教务处、招生办公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秘书单位为招生办公室。

  1.根据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细则,实施学校招生工作;

  5.组织实施学校本科招生考试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招生考试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八条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学校对全国招生,依照国家政策要求,努力促进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化学校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份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份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批次、专业、人数及有关报考要求由各省级招生机构向社会公布。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计划中不包含强基计划、保送生、运动训练专业及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招生计划。

  第十条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大多数都用在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解决同分数考生录取等问题。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集体决策、质量优先。

  1.学费按学分收取,按学年预收。预收标准:艺术类专业为13000元/年;软件工程专业第一、二学年为7000元/年,第三、四学年为16000元/年;其他专业一般为6500-7700元/年。

  3.对实行公费教育的师范生、国家优师专项计划录取学生,中央财政承担其在四年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费补助。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及投档模式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

  第十三条投档时,对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华东师范大学认可其中最高一项加分,且最高不超过20分;该加分在投档、安排专业时均适用。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四条普通类批次专业录取采用“分数优先”原则,在同分情况下,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高考成绩。

  预科批次专业录取采用“分数优先”原则,在同分情况下,依次比较汉语文、民族语文、数学单科高考成绩。

  艺术类和体育类批次专业录取采用“分数优先”原则,同分处理原则按照相应专业招生简章等相关规定执行。

  1.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普通类录取批次,达到学校投档分数线且被投档的考生,只要专业服从调剂、体检符合标准要求,将会被录取。

  2.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普通类录取批次、预科录取批次,如遇末位同分且招生计划不能够满足同时录取时,按照第十四条同分原则进行录取或退档。

  3.对于艺术类、体育类、特殊类型录取批次,专业调剂和退档依据相应的招生录取原则实施。

  第十七条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合乎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较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八条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特别需要指出: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化学、心理学类、生物科学类、生物科学、生态学、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体育教育、运动训练;

  2.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上述第1条(色弱)不能录取专业外,还包括美术学、绘画、设计学类、地理科学;

  3.不能准确识别出红、黄、绿、蓝、紫任一色的考生下列专业不能录取:除上述第1、2条(色弱、色盲)不能录取专业外,还包括经济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商管理、会计学、公共管理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4.考生如有身体健康情况不适合从事教师职业的,建议慎重考虑是不是报考师范专业。

  第十九条华东师范大学在内蒙古自治区采取“分数清”(即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

  第二十条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报考专业时选考科目须符合学校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二十一条对强基计划、综合评价、国家专项、高校专项、国家优师专项、外语类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优秀运动员保送生、运动训练、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少数民族预科、艺术类、体育类、港澳台侨等类型的招生录取,依据教育部有关法律法规和华东师范大学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二条填报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志愿的学生在录取后,必须与定向就业单位或定向就业单位省份有关部门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否则将取消入学资格。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按照教育部要求,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的考生在学校正式录取之前,必须将由考生本人、考生家长或监护人签字的《报考高等学校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书面申请》交至学校招生办公室,否则学校不予录取。学生被录取后,入学前必须签订《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培养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否则将取消录取资格。

  国家优师专项计划专业录取学生入学前必须签订《国家优师专项定向就业师范生协议书》,否则将取消录取资格。

  国家公费师范专业录取学生入学前必须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否则将取消录取资格。

  第二十三条为了适应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对复合型创新性人才教育培训的需要,提升本科人才教育培训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和上海市学位委员会等相关文件精神,学校实施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简称“双学位”),通过高考在部分省份招生,公布招生专业为依托培养专业1,依托培养的其他专业公布在招生专业备注或学校本科招生网公布的《华东师范大学2023年本科招生专业一览表》中。“双学位”专业的学生培养、管理等其他事宜按照国务院学位办、教育部和上海市以及学校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华东师范大学招生专业以华东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网公布的《华东师范大学2023年本科招生专业一览表》为准。

  第二十五条华东师范大学建有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资助体系,通过资助与育人的紧密结合,助力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设立绿色通道,新生无法筹措足额学费、住宿费,可先报到入学,学校为其办理入学手续后再根据核实后的困难情况给予相应的资助,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二十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考生,将依据招生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做处理。如发现在高考报名、考试、体检等环节中以弄虚作假的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新生,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二十七条学校网址:;招办网址:zsb.ecnu.edu.cn;微信公众号:ecnuzsb,咨询电话。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电话,邮箱:.edu.cn。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公布后,若国家法律和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政策有调整,华东师范大学将作相应调整。

  上海电力大学本科招生领导小组是上海电力大学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招生工作;上海电力大学招生工作办公室是上海电力大学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秋季统一招生的日常工作;上海电力大学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是上海电力大学招生工作纪检监察机构。

  一、上海电力大学依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学校发展定位与办学条件,统筹考虑近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学校本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本年度上海电力大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高考改革省市选考科目要求等详见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招办)编印的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相关文件。

  英语专业高考外语考试语种为英语,日语专业高考外语考试语种为日语或英语,其他专业高考外语考试语种不限。除日语专业外,其他专业入学后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请外语考试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报。

  以教育部、原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为依据,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情况。经复查,身体健康情况不符合专业学习要求的考生,学校将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本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1.省级招办按上海电力大学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和投档比例将报考上海电力大学的生源从高分到低分(含加分)进行投档。具体的投档比例由上海电力大学根据各省市实际生源情况和省级高招办的投档模式及有关政策来确定。

  2.上海电力大学专业录取采用分数优先的原则,各专业志愿间无级差分,即按照考生高考文化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据考生专业志愿填报顺序录取。

  3.上海电力大学认可教育部和各省级招办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全国性加分政策。上海电力大学原则上认可考生具备的已计入投档成绩的所有加分项中最高分一项,且最高不超过20分。政策性加分在专业录取时计入总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适用于高水平运动队招生项目。

  4.高考投档成绩相同情况:(1)对于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认可省级招办的投档位序分(号、位次)。若该省无投档位序分(号、位次),同分排序的科目顺序依次为数学、外语、语文。(2)对于非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科同分排序的科目顺序依次为语文、外语、数学;理科同分排序的科目顺序依次为数学、外语、语文。

  5.对达到上海电力大学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专业志愿,并愿意服从专业调剂(含中外合作专业)且身体条件符合学校招生要求的考生,学校根据考生投档成绩的高低依次调剂到计划未满额的专业中。以“院校专业组”投档的省份,考生的专业调剂在考生所投档的“院校专业组”内进行。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所填报专业录取已满的情况下予以退档。

  6.对于省级招办符合教育部有关法律法规的特殊政策和要求,上海电力大学遵照省级招办政策和要求执行。

  7. 内蒙古专业录取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二、学校生源不足时,省级招办可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通过征集志愿后投档,投档人数按不超过公布招生计划的缺额数;若生源仍不足,上海电力大学可以将剩余的招生计划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市安排录取。

  上海电力大学认真执行国家和上海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同时,学校还设立了奖学金、助学金及电力相关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各级各类资助。

  按照招生“阳光工程”的统一要求,上海电力大学秋季统一考试招生全程接受本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监督。

  上海商学院本专科招生领导小组是上海商学院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是上海商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秋季统一招生的日常工作;校纪检监察室是上海商学院招生工作的监察机构。

  (一)上海商学院依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学校发展定位与办学条件,统筹考虑近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学校本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本年度上海商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高考改革省市选考科目要求等详见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招办)编印的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相关文件。

  上海商学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人数的不平衡。

  入学后外语教学语种:日语(本科)专业为日语;朝鲜语(本科)专业为朝鲜语,其他专业为英语。

  以教育部、原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为依据,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情况。经复查,身体健康情况不符合专业学习要求的考生,学校将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本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在各省级招办划定的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上海商学院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和投档比例将报考上海商学院的生源考生从高分至低分(含全国性政策加分)进行投档。具体投档比例由上海商学院根据各省市实际生源情况确定,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投档比例不超过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投档比例不超过105%。

  一、普通类专业: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秋季统一考试)成绩录取的规则:

  (一)学校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录取,即按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照专业填报顺序录取专业;对达到上海商学院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所有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参照考生综合情况作调剂录取,不填愿意调剂者,予以退档。

  高考综合改革省市的考生,需根据学校提出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做分专业(或分专业组)填报,学校按照“专业”或“院校专业组”分别进行专业录取;不同专业选考科目组之间不可以进行跨组调剂。

  1. 酒店管理专业(本科,中外合作办学)、电子商务专业(本科,中外合作办学):上海生源考生实行秋季高考后、填报志愿前面试的办法。考生本人须接受“上海商学院上海洛桑酒店管理学院”组织的面试,面试合格者方可填报该专业志愿并参加专业录取;面试不合格者或未参加面试者填报志愿无效。具体面试事宜详见面试公告。

  2. 商务英语专业(本科):须符合英语口试及单科限制要求。组织英语口试的省份,须有英语口试合格成绩;高考外语科目成绩≥105分(满分150分)。

  二、艺术类专业: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秋季统一考试)成绩,美术与设计学类省统考成绩的录取规则:

  1. 文化及专业成绩要求:高考文化成绩须达到省级招办划定的艺术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线,艺术类专业省统考成绩须达到省级招办划定的合格线. 高考外语科目成绩≥50分(满分150分)。

  3. 录取成绩折算方法:录取合成分的折算方法按省级招办规定执行。若未明确规定的省份,按学校的折算方法,即录取合成分(满分100分)=(文化成绩/文化成绩满分*50%+专业成绩/专业成绩满分*50%)*100。

  4. 录取规则:投挡原则按考生所在省级招办发布的招生录取文件执行,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录取,即按考生录取合成分从高分到低分、依照专业填报顺序录取专业。

  6. 同分处理原则:按专业统考成绩、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依次排序。

  1. 学校认可教育部和各省级招办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全国性加分政策。政策性加分在专业录取时计入总分。

  3. 生源不足时,省级招办可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进行征集志愿,投档比例按缺额计划数的100%;若征集志愿生源仍不足,上海商学院可以将剩余的招生计划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市安排录取。

  4. 若高考综合改革省市的录取规则和程序有特殊政策的,以省级招办规定为准。

  (一)普通本科文科类专业: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500元(沪发改价调〔2023〕21 号)

  (二)普通本科理工体类专业: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7000元(沪发改价调〔2023〕21 号)

  (三)艺术类本科专业: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3000元(沪发改价调〔2023〕21 号)

  (四)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44000元(沪发改价调〔2021〕25号)。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包括:酒店管理专业(中外合作办学)、电子商务专业(中外合作办学)

  (六)普通高职专业: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7500元(沪发改价调〔2000〕120 号)

  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元(沪价费〔2003〕56号、沪财预〔2003〕93号、沪教委财〔2012〕118号)

  上海商学院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同时,学校还设立学生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上海商学院承诺:确保被上海商学院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按照招生“阳光工程”的统一要求,上海商学院秋季统一考试招生全程接受本校纪检监察室监督。

  1. 新生入校后,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资料:上海发布微信公众号综合自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电力大学、上海商学院

上一篇:保定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怎么样好不好及学校简介 下一篇:擦亮“中华武数”科创名片 华东电力设计院建院70周年社会责任报告发布